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本府地政局函轉行政院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條文第47條、第81-2條條文」,奉行政院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