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修正「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第3點。業經臺北市政府111年1月21日府工公字第1113001859號令發 布,並自111年2月21日生效。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修正「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第3點。業經臺北市政府111年1月21日府工公字第1113001859號令發 布,並自111年2月21日生效。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