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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申請有償撥用國有不動產,請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來函說明辦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請各機關配合該署來函注意事項提前(勿集中於年底)申請有償撥用,以免奉准撥用日跨至次一年度,衍生公告土地現值調漲影響撥用價款支付;又申請有償撥用未登記土地者,儘量於上半年申撥,以免行政院於年底核准撥用,辦妥土地登記跨至次年度,致未能依該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3項規定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計有償撥用價款。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