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係本府財政局函告,倘對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或捷運聯合開發分回公務使用空間(不含社宅)有需求,應依「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規定,擬訂使用需求計畫書供財政局彙送「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會議」審查;倘有多個機關同時提出需求,則由需求面積大者為提案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