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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文化部就文資法第15條:「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與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函文提醒中央機關與各縣市政府相關應辦事項。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