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有關鐵、公路機關為交通安全急需使用國有公用不動產施設護欄、護坡等設施,除依法撥用外,亦得由國有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視個案情形依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6款規定無償提供使用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有關鐵、公路機關為交通安全急需使用國有公用不動產施設護欄、護坡等設施,除依法撥用外,亦得由國有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視個案情形依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6款規定無償提供使用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