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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不動產用途廢止,應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移交國產署接管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本府函告國有公用不動產用途廢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移交國產署接管;現況為低度利用者則應提高使用強度。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