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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財政部重申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請確實依財政部訂頒「 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