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本府函轉財政部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一案,其中增訂申請逕予出租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保地,於申請期間得緩收租金,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者免收租金,原已收取租金得無息退還。
為本府函轉財政部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一案,其中增訂
申請逕予出租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保地,於申請期間得緩收租金,經行政院核定增劃
編者免收租金,原已收取租金得無息退還。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