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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資產保存 法 施行細則」第14條、第17條、第27條之1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本府文化局轉知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檢送「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7條、第27條之1修正發布令影本1份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