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應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移交國產署接管處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國有財產署函告倘各機關學校接獲依危老條例提出一併重建國有公用不動產之案件,因尚無規定據以執行,該國有公用不動產倘經檢討公用用途廢止,應依國有 財產法規定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移交該署接管處理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國有財產署函告倘各機關學校接獲依危老條例提出一併重建國有公用不動產之案件,因尚無規定據以執行,該國有公用不動產倘經檢討公用用途廢止,應依國有 財產法規定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移交該署接管處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