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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

經查「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修正後條文如附件1,修正對照表如附件2,說明如下:
一、修正後,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副總召集人可由行政院院長指派行政院科技會報副召集人兼任。
二、修正後,行政院院長不再派(聘)直轄市政府首長兼任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