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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使用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舉辦藝文表演之消保強化措施,請自113年3月1日起辦理。

  一、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從事藝文表演活動者,須於售票平台或官方網站等可認定為與消費者間訂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處,揭露履約保障或其他消費者付款保障措施及可行退費方式等相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訊揭露切結書予學校。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對於申請人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得作為日後不受理其申請之綜合考量。

    第一項所稱「藝文表演活動」,指適用文化部所訂「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活動。


二、申請使用校園場地者有重大消費爭議未妥善處理等紀錄,學校得審酌其違反其他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節,不予許可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