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嘉義市政府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相關申請文件
一、 轉知嘉義市政府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 及相關申請文件,請符合資格學生於本(114)年3月15日以前 提出申請。 二、 申請條件:凡設籍該市6個月以上,就讀該市國民中學,或 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 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 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 下學期起申請本項獎學金。 三、 本(113)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期間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3 月15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 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 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該府教育處(學輔校安科)彙辦;未依 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等) 概不受理。 五、 為利簡政便民,學生申請時請自行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 本影本1份;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書等文件。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所送 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六、 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該府教育處網站 (http://www.cy.edu.tw)/各式表單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