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媒合服務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12年1月11日環署氣字第1121001138號函辦理。 二、環保署為協助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單位,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後提供轄內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需求,可至環保署媒合平台購售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本作業程序自112年1月1日生效,其因應各界加速推動運具電動化之期待,並為促使民眾及民間企業老舊汽車汰舊換新。 三、為落實本市淨零排放相關政策,請共同努力達成2050年淨零減碳目標,並滾動調整業務權管之相關淨零政策與配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