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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回應新聞稿1120411-敦化國小合唱團受邀錄製MV屬學生交流活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

業務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林侑融科長 0963-167111
                   陳妍妤股長 0935-555764    

新聞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綜合企劃科   卓育欣督學 0930-936532

【發稿日期:112年4月11日】

【主題:敦化國小合唱團受邀錄製MV屬學生交流活動】

【臺北報導】敦化國小合唱團於本(112)年初受福建電視臺邀請錄製歌曲MV,性質係為學生交流活動,提供學生多元展現舞台,與政治活動無涉,且參與錄製有和家長溝通,為免學生單純的交流活動被曲解,學校並於錄製前與電視臺溝通,分配歌詞唱段,選擇適合演唱的歌詞後方才接受邀請,另因受疫情因素影響,學生並未實際至福建錄製節目,剪輯後影片若造成誤解,亦非學校本意。


    教育局訂有「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受邀進行表演活動作業原則」,學校受非政府機關邀請進行校外表演活動,須召開會議審查是否符合教育目的且未違背相關法令,並徵詢家長獲同意或部分同意,方可進行表演活動,本次敦化國小合唱團錄製MV屬學生交流,惟仍須留意歌曲是否具教育目的,本局亦重申作業原則,以利本市學校遵循。


     有關敦化國小填報「本市公立各級學校110年1月1日至1112年2月1日與其他國家、中國大陸合作交流情形彙整表」,經了解係學校誤解調查內容為與學校交流,學校評估本案是由電視臺錄製非與學校合作,故當時填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