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高等學校或機構發給之學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教育部;中等以下學校各級各類學校發給之學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本局,可至北市府北區八樓辦理或於「市民服務大平台」線上申辦。
二、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臺灣地區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國民中學學歷:
1. 學歷證件正本(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 ;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2.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設籍地或居留地址須為「臺北市」) 。
3. 2張2吋彩色證件照。
(二) 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1. 學歷證件正本(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
2.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及公證書正本、影本;必要 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3.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 符之文件正本、影本。
4.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設籍地或居留地址須為「臺北市」)
5. 2張2吋彩色證件照。
四、業務承辦人連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3(國中學歷採認)或分機1210(高中學歷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