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評會會議依內政部會議規範表決方式衍生相關疑義之說明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主旨:有關貴局管轄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會議依內政部會 議規範之表決方式衍生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有關該校教評會議投票表決方式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5 項規定:「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 選(推)舉方式、依第5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 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 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復查內政部函復貴局之110年1月21日台內民字第 1100101571號函說明一略以,會議規範係為輔導社會民 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之運作規範, 其性質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並不具有 強制性之規範效力,各機關、團體倘另定議事規則時, 應優先適用各該議事規則,亦得於各該議事規則或會議 決定是否適用會議規範之相關規定。 (三)綜上,有關該校教評會議表決方式,學校應優先適用教 評會設置辦法及其授權自訂之教評會設置要點規定;倘 未明定,學校得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辦理,且應於 教評會審議案件前,由教評會決定議案表決方式後行 之。 二、有關該校教評會委員得否以無異議通過教師資遣案疑義, 說明如下: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1 項規定:「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 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之審議通過: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經全體委員2/3以上出席 及全體委員2/3以上之審議通過。二、本法第14條至第16 條、第18條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 (二)復查教師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得予以資遣: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 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 當工作可以調任。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 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 衰弱不能勝任工作。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 撤銷。」 (三)綜上,教師有教師法第27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經教評 會審議之資遣案,其決議依教評會設置辦法規定須經全 體委員1/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至於表決 究係以投票、舉手或共識決等方式為之,如同前述。因 該疑義涉該校教評會運作之事實認定,請貴局本權責輔 導釐明並依規定妥處。 三、另倘教評會主席不參與表決,則是否以扣除主席後之人數 計算通過比例疑義一節,因案件之通過比例係以出席委員 或全體委員之規定比例訂定之,爰主席不論是否投票表 決,均應列入表決人數計算通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