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學校得否依教師法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規定辦理資遣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二、據貴局110年2月1日上函檢附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8月21日北市勞就字第1096073920號函說明略以,有關案內教師係110年8月19日育嬰留職停薪屆滿,屆時該校招生情形現尚不得而知,若該校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情形無法使其復職欲資遣,亦應檢具相關佐證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再依法定期限通知受僱者終止契約,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限至終止契約當日為止。三、綜上,所詢疑義仍請參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8月21日上函本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