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辦理專任教師資遣,教評會議對人與對事表決方式之差異
內政部函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臺北市私立學校辦理專任教師資遣,教評會 議依會議規範所定表決方式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按會議規範係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 有可資遵循之運作規範,其性質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 之法規命令,並不具有強制性之規範效力,各機關、團體 倘另定議事規則時,應優先適用各該議事規則,亦得於各 該議事規則或會議決定是否適用會議規範之相關規定,合 先敘明。 二、針對旨揭所詢教師資遣案之表決方式,如經教評會議決定 採投票表決,依會議規範第55條第2項規定,除對人之表決 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 原則。實務上,對人之表決多運用於組織成員之選任,係 為保持投票秘密及自由,爰採行無記名投票,如係對事之 表決,則允許採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彈性。 三、至本案得否以無異議認可方式審議1節,依會議規範如屬主 動議,尚無適用餘地,惟事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又該辦法係依教師法訂定之法 規命令,建議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