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師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56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五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90015037號令發布,定自109年6月30日施行)
第四十六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
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應不包括自然人姓名以外之自然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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