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學年度申請時程:
第1學期申請時間自10月15日起至11月30日止,逾期不受理。
第2學期申請時間自4月15日起至5月30日止,逾期不受理。
補助對象:
本市合法立案之私立幼兒園(不包含準公共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且招收設籍本市之實際年齡滿2歲至學齡未滿5歲之幼生,其幼兒園及幼生應符合下列條件:
幼兒園:
1. 受補助之私立幼兒園須符合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規定,幼兒園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符合本局核定額度或經本局審核通過之額度。
2. 各私立幼兒園申請補助當年度及前1年度內,不得有下列情形,倘有下列違失事項,本局僅補助「已在園之幼生至離園或畢業」,新生部分不予補助,請幼兒園招生時明確告知家長「幼兒園不符合補助要件,無法請領補助款」:
(1)幼兒園教保相關人員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規定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規定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規定,處公告姓名或罰鍰(含)以上之處分,且事件發生可歸責於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園長之疏失並經裁罰公告姓名或罰鍰(含)以上之處分。
(2) 幼兒園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辦理之幼兒園檢查、輔導評鑑,經本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規定裁罰。
(3) 補助經費有不法使用或未依本補助計畫撥付家長或抵扣家長收費等重大違規,經本局調查屬實。
幼生:
1. 幼兒須為實際年齡滿2歲至學齡未滿5歲之幼生,且與父母任一方、監護人共同設籍臺北市,並持續設籍及就讀至學期結束(第1學期:8月1日前設籍至隔年1月31日;第2學期:2月1日前設籍至7月31日)。另父母或監護人合計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 上述幼兒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下列情況之一,得檢附實際照顧者且與幼兒共同居住之人設籍及綜合所得稅資料:
(1) 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 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 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 未婚生子之婦女。
申請方式:
家長直接向幼兒園申請,由園方統一造冊報送本局,經審核通過撥款至園方帳戶,家長可選擇補助款由園方於當月月收費扣抵、領取現金、匯款至家長帳戶等方式。
補助等級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