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事宜,申請及審核流程如下:
(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申請期限內至填報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報地方政府。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經地方政府審核通過成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者,應將用印之契約書送地方政府;雙方完成用印之契約書,地方政府應1份送教保服務機構,另1份留存。
(三)地方政府應於教育部指定期限內,將通過名單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應於備查程序完成後,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公告。
二、本市私立教保服務機構須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始得向本局申請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一)收費數額:
1、依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總人數,每生每月不得超過下列收費數額:
A.90人以下:每月不超過1萬4,660元。
B.91-180人:每月不超過1萬3,800元。
C.181人以上:每月不超過1萬3,000元。
2、2歲班級:每月不超過1萬4,660元。
(二)教師及教保員薪資:教師及教保員每月固定薪資總額未滿3年者至少3萬1,200元以上,滿3年者至少3萬4,200元,滿6年者至少3萬7,200元以上。
(三)幼兒園基礎評鑑或教保中心訪視輔導:最近一期評鑑結果(包括追蹤評鑑),應均為「通過」。
(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結果為「合格」或「准予備查」。
(五)幼生與教保服務人員之生師比例:
1、教保生師比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
2、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應有1名幼兒園教師(由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者,得免予檢核)。
3、代理人員資格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規定。
三、另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以超過第5條登載或審核通過之收費總額,向幼兒家長收費,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除應立即退費外,自次學年起二學年,以不符合第5條所定教保服務機構論;其經更換負責人、變更教保服務機構名稱,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者,亦同。於不得為該辦法第5條教保服務機構期間。
(二)負責人或園長(中心主任)有違反幼照法第25條第1項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經地方政府處罰,自裁罰日之次一學年度起未滿二學年。
(三)違反《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9點或第20點第2項情形。
(四)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自請停辦且申請期程內未完成復辦。
(五)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經處罰於一定期限內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及停辦,期程尚未屆滿或屆期仍未改善完成。
前項第二款有具體事證,尚未完成裁罰程序者,或違反法令規定經處罰後仍屢次違反者,地方政府得視情節不予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