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事宜,申請及審核流程如下:
(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申請期限內至填報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報地方政府。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經地方政府審核通過成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者,應將用印之契約書送地方政府;雙方完成用印之契約書,地方政府應1份送教保服務機構,另1份留存。
(三)地方政府應於教育部指定期限內,將通過名單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應於備查程序完成後,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公告。
二、本市私立教保服務機構須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始得向本局申請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一)收費數額:
1、依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總人數,每生每月不得超過下列收費數額:
A.90人以下:每月不超過1萬5,660元。
B.91-180人:每月不超過1萬4,800元。
C.181人以上:每月不超過1萬4,000元。
2、2歲班級:每月不超過1萬5,660元。
(二)教師及教保員薪資:教師及教保員每月固定薪資總額未滿3年者至少3萬3,200元以上,滿3年者至少3萬6,200元,滿6年者至少3萬9,200元以上。
(三)幼兒園基礎評鑑或教保中心訪視輔導:最近一期評鑑結果(包括追蹤評鑑),應均為「通過」。
(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結果為「合格」或「准予備查」。
(五)幼生與教保服務人員之生師比例:
1、114學年度起,漸進實施調整師生比政策,至遲於115學年度達成3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班級,每位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幼兒12人,每班至多招收24人。
2、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應有1名幼兒園教師(由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者,得免予檢核)。
3、代理人員資格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規定。
三、另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一)有前項第三款情形,經調查認定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尚未完 成裁罰程序者。
(二)違反法令規定,申請之當學年度經地方政府處分累計逾3次,或違反內容情節重大。
(三)自請停辦且申請期程內未完成復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