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辦法」業經本府113年2月1日修正發布在案,依本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除特殊情形外,應依下列規定訂立書面契約:一、有償提供使用:訂立租賃契約。二、無償提供使用:訂立使用借貸契約。」另依本辦法修正總說明二(二)略以,本市多數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並無涉特定行政任務之履行,或是特定行政目的之直接達成,實質上屬私法契約,爰將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明定為以簽訂私法契約為原則,惟倘個案情形符合行政契約之要件,不論係有償或無償提供使用,本府各機關仍得視實際業務需求簽訂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