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閱申請
【申請查閱人資格】 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 【查閱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2.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3.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查閱資料應遵守事項】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 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2.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3.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4.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5.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申請查閱之限制】 1.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2.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