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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閱申請

申請查閱人資格

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


查閱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2.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3.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查閱資料應遵守事項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 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2.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3.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4.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5.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申請查閱之限制

1.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2.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