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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需用土地人辦理司法院釋 字第七六三號解釋之公告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需用土地人辦理司法院釋字第七六三號解 釋之公告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業經內政部函示自111年7月22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