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以「任務編組」成立,實際辦理及兼任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所定業務之主管人員,是否屬本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適用疑義案


一、依本府108年12月2日府授政三字第1080159996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旨揭人員於本法第2條適用對象疑義,經法務部函釋摘陳如下:
(一)為落實本法防止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之利益衝突,雖屬任務編組仍實際執行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亦應有本法之適用。
(二)另公職人員職務係兼任者實務上亦屬常見,且其權限職掌與正式職司或代理該職務者亦無二致,故兼任本法第2條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三)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之規定,於未設置政風機構兼任兼辦政風業務之人員,尚難謂屬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辦理政風業務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