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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宣導公開補助或交易身分之規定

依本府政風處轉法務部廉政署來函指示,加強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另「科學技術基本法」所為之科學研究採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進行之促參案件、「產業創新條例」補助產業創新案件等,亦屬本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交易或補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