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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 「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

一、依本府109年2月12日府授政三字第1090105607號函辦理。
二、來文針對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考績及獎懲案時之實務執行疑義 ,重點如下:
(一)獎勵案建議簽辦程序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
1.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所為之獎勵案如涉及機關多數單位及人員共同績效表現,承辦單位非單就本法公職人員所簽報之獎勵建議案,為考績委員會平時考核獎懲初核之前前置必要程序,則公職人員就涉及本人之行政流程中未予迴避之核章行為,尚難謂有違本法規定。
2.上開獎勵案件不需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者,本法公職人員就涉及本人之簽辦程序仍應自行迴避並填寫自行迴避通知書。
(二)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
1.考績委員會如已將各考績委員考績遮蔽,並採整體包裹核議機制,並未討論委員本身之考績,其尚難主張不知有利益衝突,仍應自行迴避。
2.考績委員遇有本人考績獎懲案,已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踐行自行迴避,建請人事室於會議紀錄載明各考績委員自行迴避情事,先擬具書面迴避通知書,由各該考績委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