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停、歇業」之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申請107年8月至翌年1月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應備之書面審查資料,請於108年4月8日前免備文送本局審查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一、本案補助對象為107年8月至翌年1月任職於本市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且經本局備查在案之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請領規定如下:
(一)導師費差額:
1、補助對象:私立幼兒園各班級之導師,並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
(2)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證,且其任職之職稱為教師。
(3)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
(4)各學年度教師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2、補助基準:
(1) 3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
甲、班級幼生人數16人以上30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2名導師,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
乙、班級幼生人數15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1名導師,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1,000元。
(2) 2歲至未滿3歲幼兒之班級:
甲、班級幼生人數9人以上16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2名導師,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2,000元。
乙、班級幼生人數8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1名導師,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1,000元。
(3)離島、偏鄉及原住民地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2歲與其他年齡幼兒之混齡班:
甲、班級幼生人數9人以上15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2名導師,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2,000元。
乙、班級幼生人數8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1名導師,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1,000元。
(二)教保費:
1、補助對象:私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聘任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並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
(2)各學年度人員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3)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服務工作。
2、補助原則:每人每月補助900元。
(三)撥付原則:
1、前揭班級幼生人數與可配置之導師員額數,係以每月最後1日幼兒園各班級之幼兒人數計算,其幼兒人數與編班資料來源係由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管理系統)匯入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教保資訊系統)。
2、幼兒園未依法進用之人員與未具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不得請領本案補助經費。
二、請領作業說明如下:
(一)臺端如因107年8月至翌年1月服務之幼兒園現已辦理停業或歇業,並經本局核備在案,考量臺端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事實,爰請臺端個別申請上開補助。
(二)繳交書面資料:請於108年4月8日前檢附下列資料:
1、申請表(資料是否填寫完整)。
2、附件1:領據(具領人請務必親自簽名或蓋章)及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所附存摺影本應為領據具領人之帳戶)。
3、附件2:切結書。
4、附件3:請領清冊正本1式2份。
5、服務於該園之服務證明或教育局核備公文影本1份(證明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6、107年8月至翌年1月在園加保證明(勞保或健保)
備註:任職於4人以下或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由教保人員自行投保者,仍應提據由幼兒園加保就業保險或健保之證明。
(三)如經查獲溢領補助款者,應以書面限期返還,未返還者移送強制執行。
(四)本表由申請人親自填寫及簽名或蓋章,於108年4月8日前(掛號郵寄,郵戳為憑)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 教育局學前教育科)提出申請,信封請加註「停辦園所-申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
三、若有相關問題可洽本局業務承辦人,倘未能於前開規定時程送件審核,致未能請領導師費差額或教保費者責任自負。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