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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檢送102至110學年度教保相關系科認可名單1份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一、依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3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設有教保相關系科者,應於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認可後,始得招收學生,培育其為教保員,逾期不予受理;學制班別及培育人數、教保專業課程規劃及師資異動時,亦同,但師資異動,得視需要隨時提出申請。」。


二、旨揭名單如附件,相關訊息將於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網站之「教保員培育政策」區公告,請多加利用及查詢。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