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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幼兒園追蹤評鑑申訴書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受評鑑幼兒園對追蹤評鑑報告不服者,應於收到評鑑報告後一個月內,載
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申訴有理由者,應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
評鑑,其最終之評鑑報告應函送受評鑑幼兒園。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