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依下列程序及審查(勘查)項目依序辦理,其有未符合規定者,連同理由書通知申請人:
(一)書面審查
1、 負責人不得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9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至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
2、 所檢具文件應符合《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0條各款規定。
(二)實地勘查(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
1、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環保等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
2、符合《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