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步驟
幼兒園或其分班申請設立,依下列程序及審查(勘查)項目依序辦理,其有未符合規定者,連同理由書通知申請人:
(一)書面審查
1、負責人不得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9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至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
2、本市內之幼兒園,不得同名或同音,幼兒園分班,應冠以該幼兒園名稱及分班字樣,非經核准設立之分班,不得使用分班或使人誤解為分班之名稱。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名稱應符合《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3、所檢具文件應符合《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6條至第7條各款規定。
(二)實地勘查(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
1、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環保等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
2、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之規定。
3、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63條規定,民國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已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籌設許可之托兒所,或依幼稚教育法規定取得籌設許可之幼稚園,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得依取得或籌設時之設施設備規定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其餘均應依第8條第6項設施設備之規定辦理。
(三)新增收費數額(依《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規定,須經收費審議小組進行收費審議核定。)
1、(審議制)收費附件,請檢附「收費申請資料檢核表」以及附件1至5。
2、 欲自訂收費數額提送審議小組備查者,依規定不得依本市補助辦法申請補助,請以公文函復本局以下事項:
(a)自訂收費原因。
(b)通知家長之書面資料(含自訂收費原因及告知未來無法申請本市私幼學費補助之說明文字),例如在教保服務契約敘明、園所官網公告及園內教室公告等。
(c)欲登載之收費,請檢附收費設定表(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