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1年6月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110057220號函略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之「備查」,並非僅為事後監督之性質。且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之規定,學前教育之興辦與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管,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由地方政府本權責管理,足證幼照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之備查,實為審核。
二、次依幼照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再依《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前條第 1項第1款補助對象就讀之教保服務機構,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符合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以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
三、又依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市補助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申請第1項第1款補助之幼兒所就讀之私立幼兒園,其收費應符合教育局核定額度或經教育局審核通過之額度。」;同條第4項規定:「第1項第2款所稱經許可設立之幼兒園,並應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合先敘明。
四、本市為鼓勵生育,積極營造有利養育之友善環境,減輕市民育兒之經濟負擔,業於108學年度起特將補助對象向下延伸至2歲,即本市2至5歲幼兒均得接受本市各項學前補助,爰為使政府挹注之學前補助經費得發揮最大效能,請各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妥適評估財務狀況及實際經營成本,合理向家長收取費用,不得私自變相漲價,以維護家長受補助權益。
五、為衡平教保服務機構提供適宜幼教環境與家長受教權益,各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倘因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或租金成本增加等因素,經評估財務狀況及經營收支確有調整112學年度2至5歲收費數額之需要者,請於112年3月13日(星期一)前備妥相關文件(含電子檔寄至承辦人公務信箱)向本局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相關申請規定及表單,請詳附件說明。
六、準公共幼兒園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第1款規定(略以),準公共幼兒園全學年度收費總額,以107年4月30日以前,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登載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之107學年度收費總額或經地方政府107年12月31日以前審議通過之項目及數額為準,同要點第3點第3項規定(略以)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於契約履行期間,以不調整為原則。故準公共幼兒園之收費數額,應經本局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核通過並同意後始得調整之,其調整程序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公文辦理;另依教育部109年5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58928號函有關延長照顧費用,幼兒園現行教保服務人員薪資,如高於準公共合作要件,致每小時加班費逾200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報經地方政府審議通過後,依審議通過後數額辦理。
七、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調整收費如有以下之各別情形需電洽承辦人另案辦理,說明如下:
(一)如收費數額不經審議小組審議並申請成為不符合本市補助辦法所訂之幼兒園,仍需報本局審議小組備查,惟不得依本市補助辦法申請補助者。
(二)收費調整欲同時辦理期程調整者,請先於限期內申請收費調整後,本局承辦人再行協助調整收費期程。
八、有關5歲學費數額部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表示5歲幼兒學費項目登載因應學前補助政策調修,相關收費調整宜有一致性做法,後續該署將另行研議,爰暫不予調整。
九、重申未經本局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調整收費數額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不得逕向家長收取調高之數額。教保服務機構若以超過本局備查之數額或項目收費,經查證屬實,除應立即退費外,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9條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另依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自次學年起2學年,以不符合第5條所定教保服務機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