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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宣導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一、依據市府資訊局108年9月25日北市資綜字第1080143602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倘有使用電腦伴唱機,應遵守著作權等相關法規規定。
三、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宣導資料1份。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